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二、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普陀区政府)作出普政房征决(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德兴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孙德兴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孙德兴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2015年5月19日,普陀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孙德兴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并结合前期调查的现场勘察结果,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并据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定了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设施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因孙德兴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此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未损害孙德兴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了孙德兴的诉讼请求。孙德兴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在孙德兴拒绝评估机构入户,导致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无法评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对上述财物确定补偿数额,而是在决定中载明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人民法院判决对这一做法予以认可。此案判决不仅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值得注意的是,以个案方式引导被征收人积极协助当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二)裁判结果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江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江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王江超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中,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此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昭示了行政程序的价值,它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在土地征收当中,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才能实现和谐拆迁,才能符合新时代
税费同征,是税务局将地税和社保费用同征同管一体化的一种模式,旨在将社保费和税收收入一样明确目标任务,在社保费征缴过程中实施精细化管理,明确征缴重点。
税费同征,是税务局将地税和社保费用同征同管一体化的一种模式,旨在将社保费和税收收入一样明确目标任务,在社保费征缴过程中实施精细化管理,明确征缴重点。
农家乐的开发位置主要依附于旅游景点或依山傍水,主要集中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被征收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土地被征收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公共建设或经济发展需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并对被征收的土地持有人进行相应的赔偿。确立合理的土地被征后赔偿标准,成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土地被征后赔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广泛征求意见,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尊重农民的实际需求。这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更需要专业人士的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只有在充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指导下,土地被征后赔偿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被征后赔偿标准的内容相当丰富,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生活困难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以及各类社保费用等。这些补偿标准的制定应该合理、公正、透明。
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是指政府对征地后产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相关权益人支付的补偿金额。征地补偿费的核算应该基于土地的实际价值、土地流转市场的价格以及农民的收益情况等因素。同时,需要根据土地被征收的性质、用途等因素进行差异化的制定,以保证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是指政府将农民从被征地区域安置到新的生活区域时支付的补偿金额。安置补偿费的核算应该考虑到农民失去土地带来的经济损失、生活成本的提高以及社会资源的转移等因素。政府应该在安置补偿费中合理考虑住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因素,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生活困难补偿费:生活困难补偿费是指政府对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农民进行的经济援助。生活困难补偿费的发放应该根据农民的经济状况、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差异化,以保障农民基本的生活需求。
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是指政府对农民进行的因搬迁而产生的费用的补助。搬迁补助费应该包括搬迁费用、交通费用、临时居住费用等,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农民的搬迁成本。
社保费用:土地被征收后,农民需要重新找到生计来源。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以确保农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保障土地被征后赔偿标准的实施和农民的权益,应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政府和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对土地被征后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另外,政府还应加强对土地被征后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向农民普及土地被征后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此外,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被征后赔偿的申诉机制,对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农民如果对赔偿标准有异议或者认为赔偿不合理,应该得到及时的回应和解决。只有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才能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当前,土地被征后赔偿标准的实施仍然面临一些难题。其中,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被征后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中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此外,土地被征后赔偿标准的信息公开度不高,农民对赔偿标准的知情权和参与度较低。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加强对土地被征后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同时,加强对土地被征后赔偿标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开透明、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政府应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确保赔偿标准的实施不受干扰。对违规操作和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确保土地被征后赔偿标准的正常执行。
土地被征后赔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通过合理、公正、透明的赔偿标准,能够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利益,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
政府、社会公众以及专业人士应密切关注土地被征后赔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农民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持。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烟台征占土地赔偿标准是指在烟台地区进行征占土地时,相关部门对被征占土地的赔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土地征占是指国家在特定时期,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和占用的行为,通常是为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扩张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并对被征占土地进行合理的赔偿。
烟台征占土地赔偿标准的制定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需要有必要的公共利益,并且应当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烟台征占土地赔偿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土地的性质、用途、位置、市场价格等。
在烟台地区,土地征收可以分为征地和占地两种情况。征地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而占地则是指对国有土地或城镇集体土地进行占用。不同情况下的土地征收赔偿标准也有所差异。
征地赔偿标准一般包括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补偿费用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树木等资产进行补偿,一般按照土地估价、补偿比例和补偿款支付方式确定。安置补助是指对被征收农民的就业安置、住房安置等方面进行补助,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能够得到合理保障。
占地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占地补偿和占用费用。占地补偿是指对被征占土地的所有权人进行的补偿,一般按照土地估价、占地补偿比例确定。占用费用是指对被征占土地的使用者进行的补偿,一般按照土地估价、占用期限、占用面积等因素确定。
烟台征占土地赔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依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一般来说,征收单位会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征收单位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赔偿标准和方式进行赔偿。
在烟台地区,土地征收过程中往往会成立征地补偿评估委员会或征地补偿评估机构,负责对被征地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拟定相应的赔偿方案。征地补偿评估委员会或机构的评估结果会作为赔偿标准的依据,并进行公示,确保赔偿的公平合理。
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支付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征收单位需要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赔偿款项,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烟台征占土地赔偿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更加科学、公正。在征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格、土地的实际用途以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其次,赔偿款的支付需要更加及时。有些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后无法及时获得赔偿款,影响了其生活和发展。征收单位应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赔偿款能够按时支付给被征收人。
最后,征地补偿评估的公示和监督需要更加严格。公示是确保赔偿公平合理的重要环节,需要加强社会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烟台征占土地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科学、公正的赔偿标准和有效的执行机制,可以提高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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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家乐经营的地址与审批规定有区分的。
2:(1)在普通农村家庭建农家乐,审批需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消防、环保、工商等证照。(2)租用景区内的房间办理农家乐,必须要征求景区管理部门同意。(3)如果提供住宿,一般标准是:床位在30张以下的为农家乐,超过30张床位的按乡村宾馆办理相关手续。
3:经营农家乐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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